湖北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 工程项目管理办法(暂行)

时间:2021-03-22 来源:基建办公室 作者:秦川 点击:3155 次

为规范湖北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工程项目管理,全面规范工程建设相关流程,加强履职尽责监督,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学校经上报教育、财政、发改委及所在地政府审批或报备的各类工程建设项目。

第二条   工程建设项目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勤俭节约、讲求实效,正确处理工程建设需要与工程管理的关系。

第三条   学校基建处(以下简称基建处)负责具体实施工程项目管理。

第二章     预算管理

第四条   学校基建处应根据批准的概算为基础,按照项目建设实施情况,合理制订资金使用计划,并根据学校财务处要求,及时将资金计划上报。

第五条    学校应当严格执行项目财政资金预算。对发生停建、缓建、迁移、合并、分立、重大设计变更等变动事项和其他特殊情况确需调整的项目,学校应当按照规定程序报学校主管部门、项目主管部门审核后,向财政部门申请调整项目财政资金预算。

第三章     建设资金使用管理

第六条   建设资金包括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的基本建设投资资金和其他专项建设资金,政府性基金预算安排的建设资金,政府依法举债取得的建设资金,以及学校自筹资金安排的基本建设项目资金。

第七条    总承包工程款的支付应按照合同约定,先由监理、跟踪审计单位及基建处签批;设计、监理、跟踪审计及其他费用支付直接报基建处签批。基建处签批工程款及设计、监理、跟踪审计等其他费用,应由基建处负责人及专业技术负责人分别签批意见,专业技术负责人由学校指派。然后依次报财务处、基建分管校领导、财务分管校领导、学校主要领导签批后,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进行支付。金额达到三重一大标准的,还应该由党委会进行决议后支付。

第八条    建设资金支付时,还应考虑项目概算、年度投资计划和财政资金预算、建设进度等因素。

第四章     工程管理

第九条    工程项目应在国家规定的信息发布媒介,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确定监理单位。监理单位应该按照招标文件、合同约定的要求派驻监理人员,开展监理工作。校基建处负责对监理单位进行监督,并对监理人员履职情况按月进行评价,评价应由基建处考评经办人及专业技术负责人共同做出,评价结果应留档保存。监理费用支付时,应考虑评价的结论。

第十条    现场监理从项目开工之日起,应由总监理工程师每周召开例会,每月形成监理月报。监理例会及监理月报应有文字材料并留档保存。监理例会报告要对发现的问题、质量、进度、安全、现场材料入场及检验情况、现场管理人员情况、现场劳务人员情况等方面进行阐述,并对问题整改情况发表意见。

第十一条   工程项目应在国家规定的信息发布媒介,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确定跟踪审计单位。跟踪审计单位应该按照招标文件、合同约定的要求派驻跟踪审计人员,开展跟踪审计工作。基建处负责对跟踪审计单位进行监督,并对跟踪审计人员履职情况按月进行评价,评价应由基建处考评经办人及专业技术负责人共同做出,评价结果应留档保存。跟踪审计费用支付时,应考虑评价的结论。

第十二条   现场跟踪审计单位从项目开工之日起,跟踪审计项目经理应参加每周的监理例会,并在监理例会上提交现场跟踪工作报告。跟踪工作报告应有文字材料并留档保存。跟踪审计单位要对现场发现的问题、变更、签证影响价格的变化、偷工减料、不按工序实施的情况进行阐述,并对问题的整改情况发表意见。

第十三条    工程项目应在国家规定的信息发布媒介,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确定总承包单位。总承包单位应该按照招标文件、合同约定的要求派驻施工人员,合法合规开展施工。基建处负责总承包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跟踪审计单位的协调,并对总承包单位、监理单位、跟踪审计单位履约情况进行监督,必要时进行处罚。基建处应积极履职,对各参建单位的违规行为进行记录,必要时向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进行通报。

第十四条    总承包单位应按图施工。监理单位应督促总承包单位按图实施,对未按图实施的部位应保存现场证据材料,对未按图实施造成施工质量不达标的应及时下令整改。跟踪审计单位应对未按图实施的部位进行取证,并进行造价管控。基建处对总承包单位未按图施工的,应进行处罚,涉及质量、安全的,还应下函件及时督办整改。对监理单位、跟踪审计单位在履职过程中没有发现的未按图施工、质量、安全问题、偷工减料、工序实施不到位的问题,基建处应根据问题的性质给予必要的处罚。

第五章     变更签证管理

第十五条   变更签证是指因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根据项目需要或者总承包单位根据现场施工实施的实际情况对原设计进行的设计变更所办理的书面指令。现场签证是指在施工图纸以及施工合同以外安排给总承包单位的工作任务所办理的书面指令。

第十六条    对因项目建设需要,而进行变更或签证的,总承包单位应获得相关指令,并按指令执行,如未遵照指令执行的,应按合同约定进行处罚。总承包单位未获得相关指令擅自变更,造成项目质量、安全或其他方面存在错误的,应按要求整改,并承担相关后果。

第十七条    单项变更或签证均由基建处根据项目实施需要进行草拟,并报基建分管校领导,提交党委会研究决定后实施。

第十八条    变更、签证的确认。变更、签证应由相应单位提出,并由监理、跟踪审计确认,基建处应对变更、签证最终确认,基建处确认时应实行双人签证,由现场经办人员和专业技术负责人发表签批意见。

第六章     工程会议管理

第十九条    建设项目应进行留痕管理,现场会议应有会议纪要,出席人员应据实签到,不能由他人代签。针对会议提出的问题,相关单位应有相应回复。工作会议纪要及相关单位回复应留档保存。

第二十条    实行工作联系函管理。基建处与各参建单位之间应实行工作联系函进行往来工作安排,对需要相关单位承办的工作,现场管理不到位的方面,基建处应以工作联系函的形式进行督办,以反映工作管理轨迹。工作联系函一式两份,一份由承办单位签收后,基建处留档;一份交由承办单位处理(或抄送相关单位)。承办单位接到工作联系函后对相关工作处理情况应进行书面回复。工作联系函的发出、承办单位的回复都应进行登记、留档保存。

各参建单位有需要明确的事项,也应以工作联系函形式上报基建处,基建处应根据情况进行书面回复。相关工作联系函、书面回复应进行登记、留档保存。

第二十一条    党委会定期听期工程项目实施、管理情况汇报,了解工程进度、研究决定工程中存在的问题。

第七章   突发事项的处理

第二十二条    对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涉及质量、安全事项,以及可能危及生命、财产重大损失的事项,总承包单位、各参建单位均应及时上报基建处,基建处应及时上报分管校领导、校主要领导,并按有关规定,向行业相关部门报告。

第八章     信息公告管理

第二十三条    基建处应及时将项目获取的重大进展在学校网站上进行信息公告。

第二十四条    基建处应积极履行监管职能,对项目参建单位经多次函告后仍不改正,影响项目建设的,应在学校网站上进行信息公告,并积极向行业主管部门进行报告。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111日起施行,试行一年。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基建处负责解释。

湖北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

二○二○年十二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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