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施工项目管理办法

时间:2018-11-14 来源:基建办公室 作者:秦川 点击:7116 次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工程施工项目的管理,保证施工项目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确保施工项目的进度,依据建设部《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规范》,结合项目的施工合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完成了招标程序、签订了工程施工合同的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管线工程和绿化工程。

第二章  施工准备阶段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  按照施工项目的规模、内容等特点,确定技术员和现场相关管理人员。

第四条  项目技术员和现场相关管理人员,应在项目开工前对施工项目的图纸、预算、现场等情况进行全面充分的了解。

第五条  按照规划和设计的要求、做好施工项目建设场地的三通一平以及相关的各项准备工作。

第六条  按照下述要求组织相关人员、监理单位、施工单位从施工的角度分头对施工图纸进行自审,并形成相关的文字材料。

(一)审查图纸在内容上是否符合国家施工规范的要求,图纸各部分之间有无矛盾和错误。

(二)审查建筑总平面与其他结构图在几何尺寸、标高等方面是否一致,技术要求是否明确。

(三)审查施工项目所需主要材料和设备的数量、规格、选型等技术指标是否明确。

第七条  由监理单位主持,组织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和设计单位按下述要求和程序,共同对施工图进行会审。

(一)由设计单位进行技术交底,向与会者说明拟建工程的设计依据、意图和功能要求,并对特殊结构,就材料、工艺和技术提出要求和说明。

(二)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分别根据自审记录以及对施工图的了解,提出相关的疑问和建议。

(三)施工单位按照会审要求做好记录,在统一认识的基础上,形成图纸会审纪要,交监理单位核阅并与设计单位会签后盖章,形成正式文本,作为与设计文件同时使用的技术文件和指导施工的依据。同时也是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进行工程结算的依据。

第八条  施工单位应根据图纸会审纪要,对施工项目的整体造价做进一步全面的复核,对超出投标价的部分,应按程序报建设方做进一步的确认。

第九条  按下述原则,要求施工单位深化施工组织设计方案。

(一)按投标文件和合同要求,做到组织和人员的落实,并明确相应的责任。

(二)技术措施合理,施工组织设计内容满足本工程的技术要求和现场条件,施工方法先进,恰当、切实可行。

(三)施工计划主线和时间安排明晰,并能充分考虑施工中可能遇到的各种情况,针对施工中的重点、难点和具有特殊要求的部分与内容合理安排人力、物力。确保工作的进度与质量。

第十条  监理单位应对施工单位的施工组织设计方案进行确认并提出相应补充意见,并报建设指挥部备案。

第十一条  在上述工作完成的同时,通知监理单位下达开工令,施工单位开始全面进场施工。

第三章  施工阶段的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  甲方现场技术负责人和现场管理人员及相关管理人员的任务和职责。

(一)依靠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开展各项工作,协调施工中遇到的各种问题,充分调动并发挥各方积极性。

(二)按投标和合同要求,检查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管理人员是否落实到位,工作是否称职,对影响工作的应及时向指挥部领导反映,必要时应给予调整。

(三)参与工程施工的各个环节,全面了解掌握工程的进度、质量和投资情况。

(四)督促协助监理工程师按下述要求定期召开施工例会。

l、检查上次例会议定事项的落实情况,分析未完成事项的原因;

2、检查分析工程项目进度计划完成情况,合理调整人力、物力,提出下一阶段进度目标及落实措施;

3、检查分析工程质量状况,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措施:

4、检查工程量核定情况;

5、解决工程需要协调的其他事项;

6、由项目监理对会议内容形成纪要,各方会签后存档备查。

第十三条  对工程中因各种原因发生的设计变更的处理程序。

(一)由设计单位或施工方、监理方提出,因施工图不完善、不规范或设计失误而发生的设计变更,由办公室受理经指挥长或副指挥长按规定批准后实施,对此造成工程造价变动数额较大的,应由设计方承担相应责任。

(二)因施工现场条件或施工技术处理需要的技术变更,应由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办公室以书面形式说明原因、处理意见或建议,经办公室签署意见后报指挥长或副指挥长,视变更大小按内部程序批准后,由办公室委托原设计单位进行变更设计或确认,办公室收到设计变更文件后,报指挥长或副指挥长批准后实施。

(三)上述签批的变更单分送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审计单位,并实行签收登记制度。

第十四条  基础、土石方及隐蔽工程的工程量签证单,必须由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会同甲方代表、审计人员共同到现场进行验槽、测量、复核,并在签证单上会签后方可作为结算依据。

重大项目的现场签证,除上述人员参加外,必要时还应由指挥部领导召集上述单位及人员通过专题会议研究确定。

现场签证签批后送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审计单位,并实行签收登记制度。

第十五条  关于对施工物资的管理与价格确认。

(一)对施工物资(包括主要原材料、成品、半成品、构配件、设备等)应按下述要求进行管理。

l、施工物资的采购必须满足设计图纸提出的规格、型号和等级等要求并符合招标文件、招标答疑、投标文件、工程合同的约定。

2、施工物资的进场必须要有出厂质量证明文件,按国家对相关材料的管理与检验规范,进行复检。必要时还需通过其他的专项检测,并出具检测的报告后方可投入施工或进一步安装。

3、施工物资的合格证、试(检)验报告的抄件(复印件)应保留原件的所有内容,并说明原件的存放单位,还应有抄件人或抄件单位的签字和盖章(红章),同时按有关要求归入工程技术档案。

(二)按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工程合同的约定和设计标准及使用要求控制钢材、水泥、商混、水暖、电器电料等主要建筑材料的质量与价格。新增材料定价依据有关审计原则,通过市场调查、网上查询等手段确定,报指挥长或副指挥长批准。

(三)对必须由甲方采购的大宗材料与设备,由办公室根据工程需要提出,经指挥领导批准后由招标办公室按相关程序完成招标工作。

第十六条  工程施工质量的检查和验收制度。

(一)隐蔽工程的检查和验收

l、隐蔽工程是指在施工过程中将被其他分项工程隐蔽的分项工程或分部工程。隐蔽工程隐蔽后将无法再进行检查或难以用常规方法进行检查。未经隐蔽验报或验报不合格的,不得进行下道工序施工。

2、隐蔽工程的验收应依据施工图纸、设计说明、地勘报告、施工质量验收规范、施工技术规范、施工工艺标准、施工物资的出厂合格证明(根据复检报告)以及与此相关的分项工程的质量检评记录进行。

3、隐蔽工程的检查与验收由办公室组织,并要求设计(勘察)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含专业工长、质检员)、审计人员等人员参加。必要时还应请指挥部领导参加,并会签验收意见。

(二)预检项目的检查与验收

1、预检是指对工程质量有主要影响的项目的下一道工序,在施工前进行预先检查,以保证工程质量,防止可能发生的差错造成重大质量事故。预检不合格的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施工。

2、预检项目检查与验收的依据和进行方式可参照隐蔽工程的检查与验收进行。

(三)分部(分项)工程的检查与验收

1、本办法所提的分部(分项)工程检查与验收的内容是指:建设项目的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主要设备系统与安装工程、重要的装饰工程以及相关的配套工程。

2、分部(分项)工程的检查与验收应依据工程图纸、设计说明、图纸会审纪要、设计变更文件、相关专业验收规范、施工规范、施工工艺标准及施工方案。

3、分部(分项)工程的验收程序

(1)施工单位先行自检评定,并填写分项工程质量评定表和施工报验表,并将自评报表报请监理单位组织验收。

(2)监理单位应对施工单位的自评报告进行复检,并形成监理评价报告。

(3)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应整理完成与验收相关的全部技术资料。

(4)由办公室主持召开有监理单位、施工单位、设计单位、地方建管部门参加的分部(分项)工程验收会。

第十七条  工程质量事故处理。

(一)本办法所称的工程质量事故,是指工程项目在施工过程中出现了达不到设计标准、使用功能要求的工序或使用了达不到设计标准、使用功能要求的材料设备的现象。

(二)出现质量事故由办公室、总监理工程师以《工程质量事故通知单》的形式通知施工单位,并立即停止发生质量事故工序及与之相关工序的施工,要求施工单位采取防护措施,并及时上报各主管部门。

(三)办公室、总监理工程师及时组织事故原因分析会,除设计、施工单位外,还应请指挥长或副指挥长参加。分析会要查明造成质量事故的原因和责任,提出解决办法,责任方必须承担因事故而造成的经济损失。

(四)在质量事故原因分析的基础上,由办公室组织技术人员和监理提出事故处理方案,经监理单位签字认可后报指挥长或副指挥长批准后对质量事故进行处理。

(五)质量事故处理完毕后,办公室、总监理工程师组织有关人员对处理的结果进行严格的检查、鉴定和验收,并写出《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报告》,报指挥部领导。

第十八条  施工项目的文明施工管理。

(一)对建设项目工地临时办公、生活及相应管理设施的搭建,应考虑场地及工程的特点,合理安排布局。工地对外的展牌上要按规范标明工程名称、建筑面积、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主要技术管理人员、开工与竣工日期等。

(二)按合同要求,检查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对文明施工的安全员、环保与卫生管理员以及相应的职责、措施是否落实。

(三)按地方建管部门的要求检查工地施工期间的安全、消防设施是否到位、工地食堂的卫生条件及硬件是否达到规范和卫生防疫部门的要求。

(四)施工应尽量减少道路污染和噪声污染,合理安排施工时间,如确需夜间施工的,施工方应按程序到环保部门申报备案,并做好相应的安民告示工作。

(五)接受地方建筑管理部门和学校相关管理部门对文明施工的检查,并对提出的整改要求做好落实工作。

第四章  工程竣工验收阶段的管理工作

第十九条  施工单位完成工程项目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全部施工内容,其竣工验收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施工单位自评报告和监理单位的评估报告;

(二)有完整的工程竣工图纸、施工管理资料、各分项工程验收资料、专用设备系统专项检测评定报告以及相关的技术档案。

(三)有施工方出具的工程使用指南和质量保修书(在合同中约定)。

第二十条  工程竣工验收由办公室组织设计(勘察)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地方建管部门的专家领导以及学校后勤保障部相关人员,到工程现场召开验收会,对工程进行评定与验收。

第二十一条  工程验收合格后,办公室应在规定时间内将会签的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相关文件资料整理成册,报地方建设主管部门备案,并将相关资料交处档案室归档。

第二十二条  工程竣工后,应配合学校有关部门做好交接工作。

(一)向学校房产管理部门和使用单位提供相关的技术资料。

(二)配合使用单位和管理部门对相关专用设备系统的使用进行专业培训。

(三)负责联系、接待、并及时处理工程保修期内出现的各种问题。

第二十三条做好工程竣工后决算与审计工作。

第二十四条对保修期到期的分项内容,组织施工单位刑使用单位进行回访,完成工程最后的善后工作。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经指挥部办公会讨论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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